第⼀章总则
第⼀条为贯彻落实《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⽅案(2019-2022)》(青厅字〔2019〕83号),引导我市科技企
业孵化器⾼质量发展,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环境,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,结合我市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⼆条科技企业孵化器(含众创空间等,以下简称孵化器)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
旨,提供物理空间、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,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、创新创业⼈才的培
养基地、⼤众创新创业的⽀撑平台。
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,集聚各类要素资源,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,提供创业场地、共享
设施、技术服务、咨询服务、投资融资、创业辅导、资源对接等服务,降低创业成本,提⾼创业存活率,促进企业成
长,以创业带动就业,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⼒。
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、省级孵化器评审、推荐、上报⼯作,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
年度绩效评价⼯作,并对区(市)孵化器建设管理进⾏业务指导。
各区(市、功能区)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⽇常管理、区(市)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⼯作,
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⼆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
第五条经认定备案的区(市)级孵化器同时满⾜下列条件,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。
(⼀)孵化器具有独⽴法⼈资格,发展⽅向明确,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。机构在青岛⾏政区域内实
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,且已在“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”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;
(⼆)孵化器可⾃主⽀配场地⾯积不少于2000平⽅⽶,其中,在孵企业使⽤的场地⾯积(含公共服务场地⾯积)占75%